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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11

山东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广大教职工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草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领导下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各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校教代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各单位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年度经济收支情况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二级单位行政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行政公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二级单位创收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意见。教代会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给予答复说明,合理的应予以接受,对暂不具备实行条件的应给予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要积极落实。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本单位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响应教代会的倡议,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1.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构成,根据本单位教职工实际人数,约占教职工总数比例的50%-60%。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要不少于60%;非教学单位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分工会主席、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为法定代表。在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如不履行义务,可予以撤换;代表如调离原单位,其代表资格应予注销,由原单位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如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应取消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其人数和范围,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确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1.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一届,与校教代会同步换届。二级教代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2/3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推荐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各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的各种会议,都要设立记录,详细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决定的事项、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办工作,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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