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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工会帮扶困难教职工暂行规定(工发〔2012〕8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4


帮扶困难教职工是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做好教职工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建立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进一步实施“送温暖工程”,特制订本规定。

一、帮扶困难教职工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工会应将其列入经常性工作日程。

二、各级工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生、老、病、故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代表工会对本人及家属进行慰问。

三、各级工会应建立特困教职工档案,对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关怀与帮助。

四、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对特困教职工定期走访。

五、各级工会要特别重视各级劳模及先进人物的生活状况,对有困难的同志要给予关怀和具体帮助。

六、各级工会要注意关怀青年教职工的家庭和生活,对他们的困难应给予及时的帮助。

七、各级工会要协助相关部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并协助解决。

 

上一条: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工发〔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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