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参与学校建设、发展与融合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和规范各类群众性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特制定学校教职工社团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团是教职工根据个人爱好、兴趣、特长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凡我校教职工均可自由参加。教工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如社团违反国家、学校的法律及规定,校工会有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条 社团采取挂靠校工会、独立活动的形式。校工会有权监督、审查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支持。各社团也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工会完成各项活动任务。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必须先到校工会申请,注册登记,经审批通过后,可开展活动。未经审批备案的社团,校工会不予以承认。
第四条 每个教工社团,必须推选作风正派、思想健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负责人。每一社团发起人至少在10人以上。
第五条 教工社团成立时要有自己的章程,每年要有活动计划和活动总结,并向校工会汇报备案,社团如要举办大型活动,须向校工会及校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社团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校工会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 教工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以自筹经费、个人交会费为主,工会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如校工会安排社团有特殊任务,经费将本着学校和工会共同负担的原则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