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学校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三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以二级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建。
第四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三、二级工会委员会构成
第七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人至5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是否设副主席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员2人至4人(其中包括女工委员1人)。
第八条 二级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工会小组。工会小组原则上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设组长1人,委员1人。
四、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条 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信念坚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职工信赖。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勤政务实,敢于担当,为人正派,清正廉洁,有群众威望。
4.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所在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般在同级党政领导干部副职中推荐。
第十四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二级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校工会关于二级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要求,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并报校工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50人的二级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50人以上的二级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
第十九条 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召开二级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七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校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六、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一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校工会与所在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二级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所在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