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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党综〔2019〕8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全面建成全国一流财经特色名校的进程。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校、院(部门)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规定为10%—20%。

教代会代表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又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部门等机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选举单位所属党委(其中机关党委为所属各支部)、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各选举单位在所属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代会一般以选举单位独立或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在校内调动工作的教代会代表其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老同志等非教代会代表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正式代表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4年一届,届满应当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按照教代会相关规定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向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重要选举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原则上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等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分工负责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名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经转呈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  院(部)、部门等机构应当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原则上教职工人数超过60人的,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40%,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要不少于60%。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任期、会议制度等,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5日印发的《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东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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