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调动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及《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评先项目、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类别
工会评优推先项目为“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三项。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1、“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对象为学校二级工会,按全校二级工会总数的20%评选;
2、“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工会专、兼职干部,包括: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校工会专职工会干部;各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个基层工会推荐1名。
3、“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对象为全校在职工会会员,人数按工会会员总数的2%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2、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教代会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代表好、维护好、保障好教工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诉求,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3、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塑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校园文化;
4、重视工会组织自身建设,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做好会员的发展与接收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各项职能,工作活跃,富有创新,得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认可;
5、工会组织健全,工作台帐详实,合理使用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合理、有效的为教职工服务;
6、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自身修养,政治思想觉悟高,民主管理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工会工作,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工会工作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3、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能力;
4、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反映教职工诉求,受到教职工信赖;
5、认真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加校工会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做出贡献;
6、本人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校内考核连续两年为“合格”或以上。
(三)“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3、支持、参与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活动或比赛;
4、在工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得到广大教职工好评;
5、本人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校内考核连续两年为“合格”或以上。
三、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一)评选表彰周期
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比,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二)评选基本程序
1、校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2、各二级工会组织评选和申报。
3、校工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二级工会申报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拟表彰名单确定后,在学校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确定表彰名单。
四、表彰与奖励
学校工会向受表彰的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颁发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五、附则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